职务侵占犯罪中,如何理解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发布时间:2010-10-19 08:56:07 点击数:
导读:答: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在单位内从事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将其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相区…

答: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在单位内从事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将其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相区别:1、对于行为人依职责既不管理、也不经手的属于他人控制下的单位财物,仅仅利用有条件接近的机会实施的窃取行为,一般应当依法认定为盗窃罪,如单位清洁勤杂工窃取办公室内财物的行为即是适例。相反,如果利用了哪怕只是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便利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应当认定职务侵占罪。如生产流水线上的工人窃取自己加工的产品的行为就是适例。2、本罪所称的"职务",应当是指单位分配给个人从事的一种持续的、反复进行的工作。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利用单位或其中的某个人临时一次性地委托其从事某项事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侵占罪。如单位中的驾驶员受出纳临时委托提取单位钱款后卷款逃匿的行为就是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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