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31 13:00:35 点击数:
导读:沪劳保综发【2006】29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调整为…


沪劳保综发【2006】2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调整为7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上一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