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发布时间:2015-04-05 17:06:5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二)10.第三人依据《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所提出异议应适用何种审查程序?第三人依据《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应当适用《民诉法》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异议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10.第三人依据《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所提出异议应适用何种审查程序?

第三人依据《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对第三人是否实际占有、是否支付全部价款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过错等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异议审查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11.第三人依据《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哪些方面材料?

第三人依据《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足以证明符合“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三个方面的证据材料。

12.如何判断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作为判断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依据,第三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价款转账证明或现金提取证明及被执行人的收款证明。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房屋交易的一般交易习惯进行判断。对于仅剩少量尾款作为公益事业费用结算和户口迁移保证的,可以视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对于采用抵债方式的,可以视为支付价款,但第三人应当提供所抵债务客观存在及符合抵债要件的证据材料。对于采用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价款的,第三人能够证明银行在查封、冻结、扣押前已经核准抵押贷款的,如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银行也同意继续办理相关抵押贷款手续的,可以视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三人在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后付清全部价款的,不能视为《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13.如何判断第三人在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系争房屋?

作为判断实际占有的事实依据,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控制的原则对第三人是否实际占有系争房屋作出判断。第三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房屋交接单、或者物业进户单、或者户名为第三人的水电煤等支付凭证、或者物业、保安、邻居书面证明。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单一上述证明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实际占有事实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多个证明材料。对于物业、保安或邻居提供的书面证明,执行法院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到庭陈述所证明的事实。

14.如何判断第三人对房屋未过户无过错?

作为判断第三人无过错的事实依据。第三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其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对此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房屋未过户存在过错的,可以认为第三人无过错。

15.如何处理案外人以另案诉讼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案外人以执行标的另案诉讼为由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进行执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另案尚在审理的,应当函告相关法院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如已作出确权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书面建议相关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属于合同继续履行等给付性质或登记请求权性质的,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并作出相应裁定。审查期间,执行部门应当加强与审判部门沟通协调。如案外人愿意涤除债务以请求解除查封的,执行法院一般可予准许。

16.案外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与标的异议发生竞合的,如何处理?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既指向执行行为,又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或者其异议针对执行行为,但异议依据的基础权利为所有权或者其他实体权利,并主张该实体权利具有阻止执行效力的,应当向案外人进行释明后,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

17.如何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结案后提出的异议?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案件依法结案后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按《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认为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未解除的;(二)针对案件结案方式提出的异议;(三)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18.如何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标的处理完毕后对该标的提出的异议?

案件虽然尚未全部执行完毕,但所执行的动产已交付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当事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不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可以按照执行监督或信访程序处理。

19.如何处理债权人对参与分配申请未获准许所提出的异议?

债权人对执行法院认为其不具备参与分配条件而未将其列入分配方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诉法》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债权人异议成立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该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就新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按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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