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
发布时间:2014-10-27 18:33:01 点击数:
导读: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证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
2.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首席律师
王栋律师
最新推荐
咨询热线
13585952109,王栋律师
13391019940,宋建律师
021-54172005 54171996
电子邮箱:puhui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