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节时,应如何计算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并裁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0-10-19 08:59:51 点击数:
导读:在被告人实施的两次以上盗窃行为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节时,应如何计算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并裁判刑罚?答:在盗窃既遂与未遂行为同时并存时,一般可以考虑按照两种情形分别处理:1、在盗窃既遂或未遂行为只有一种行为…

在被告人实施的两次以上盗窃行为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节时,应如何计算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并裁判刑罚?答:在盗窃既遂与未遂行为同时并存时,一般可以考虑按照两种情形分别处理:1、在盗窃既遂或未遂行为只有一种行为独立构成犯罪时,应依独立成罪的盗窃行为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单独并不成罪的盗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在盗窃既遂和未遂行为分别独立成罪的场合,可以先对重度盗窃行为应当判处的刑罚作出评价,并依此确定全部盗窃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然后对相对较轻的盗窃行为初步作出裁判,再按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在选定的法定刑幅度内最终确定全部盗窃行为应当判处的刑罚,但在裁判文书中勿需引用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理由在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同数额的盗窃既遂行为与盗窃未遂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是明显不同的,亦即两种行为的罪质不同,不能简单相加,否则若把盗窃既遂数额加入未遂数额中一并评判,容易轻纵犯罪;相反,若把未遂数额加入既遂数额中一并评判,又难免有处刑苛厉之嫌。故对于两种罪质不同的危害行为,尽管形式罪名同一,仍以分别评价,选择适当并罚方法更显量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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