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走私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0-10-19 12:33:30 点击数:
导读:答:根据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
答:根据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就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4)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首席律师
王栋律师
最新推荐
咨询热线
13585952109,王栋律师
13391019940,宋建律师
021-54172005 54171996
电子邮箱:puhui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