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走私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0-10-19 12:33:30 点击数:
导读:答:根据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

答:根据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就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4)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上一篇:在单位犯罪中,如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罚金刑? 下一篇: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