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合同格式文书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10)沪浦律民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1405室 电话:021-54171631;54172005
甲方因 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本案的第 审代理人。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权限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
第二条 代理费
双方同意以下列第 1 种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向乙方缴纳 元律师代理费。
2、 。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三条 行政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工商、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甲方: 乙方: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王栋律师
13585952109,王栋律师
13391019940,宋建律师
021-54172005 54171996
电子邮箱:puhuilawyer@163.com